Pain-free kitten: 側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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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/9/15

側記

有人說,若高達的年代有著作權這種東西,那麼他的電影事可能拍不出來。而我今天想要透過一點敘事上的虛構(甚或帶點法律上的無知)如果說,著作權這種東西它溯及既往,而沒有時間的限制——而以輕鬆的方式試著談談《『現代性』的視覺詮釋︰陳界仁的歷史肢解與死亡鈍感》。


法庭紀錄:陳界仁魂魄暴亂系列作品的著作權爭議

被告律師:

    1.就劉紀蕙女士的論文《『現代性』的視覺詮釋︰界仁的歷史肢解與死亡鈍感》而言,並沒有著作權的問題,因為我們可以看到陳界仁並沒有侵占攝影作品本身的價值:畫面震懾我們的,是非語言性的圖像,即真實的狀態;然而我們觀看一張合成圖而辨識出藝術家以電腦重置的臉龐,則是讓我們進入語言以及符號的層次,就精神分析而言兩者截然不同,前者是不知名攝影師的凝視給予我們的,後者才是陳界仁所提出的,據此,在藝術創作上並沒有所謂著作權侵犯的問題。

    2. 就劉文的描述,陳界仁曾以文字的方式描述〈招魂術〉,而這篇文字與其影像作品似有因果關係,如:『在凝視的恍惚中﹐我常「看見」了我自己﹐我看見了作為「受難者」的我﹐我看見了作為「施虐者」的我﹐我看見了作為「共犯」的我。』在其作品中則透過許多角色都被賦予陳界仁身分的方式,視覺化了文字敘述,就這個角度而言,作品的價值仍是陳界仁自己所有,並未侵犯他人的著作權。


原告律師:
被告通篇以劉文為引述的基礎,但藝術家「擊毀象徵秩序」的方式,卻是透過圖像所呈現的語言,也就是象徵性地擊倒,這依據柏拉圖所提出的說法是「再現再現的再現」,而非挖掘出非語言性的「表象背面真實的醜陋客體/凝視」。
其次,劉文忽略的,一是概念意符與圖像意指之間如何達成其同一性的問題,這在陳界仁早期的作品中,顯然是被文章視為是成功縫合的,而我們必須看出兩者實際上並不是自然而成的結果,換句話說,必須進入符號學的層面來閱讀文本,才有可能真正以精神分析的方法去分析陳界仁的作品。
三是就實際的視覺接受角度而言,一個看起來就是電腦繪圖的影像,並沒有能力透過幻覺讓觀眾在第一時間入戲,進而產生畫面凝視觀點的認同,因此,透過這三個例子,我必須向陪審團說明,劉文由於其論理上的誤差,並不足以作為引述的基礎。
實際上,陳界仁是把自己重新變成奇觀,簡單的說,重複了原作「恐怖美學」的邏輯,因此,我認為陳界仁實際上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權問題。

1 個回應:

chunxue 提到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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